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互聯網文化活動已成為文化和旅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修訂并實施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各類主體提出了明確的信用管理要求,標志著我國在文化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文化活動主體的信用信息歸集范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企業、平臺及從業人員,其基本信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紅黑名單、合同履約情況等均被納入信用信息管理范疇。這包括網絡表演、網絡音樂、網絡動漫、網絡游戲等各類互聯網文化產品與服務的提供者。通過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實現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共享,為信用監管提供了數據基礎。
《規定》強化了對失信行為的認定與懲戒。針對互聯網文化活動中常見的虛假宣傳、侵犯知識產權、傳播違規內容、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明確了相應的失信等級劃分。嚴重失信主體將被列入“黑名單”,面臨聯合懲戒,包括限制參與政府采購、限制融資授信、限制評優評先等。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威懾機制。
《規定》建立了信用修復機制。允許失信主體在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通過主動整改、參加信用培訓、提交信用報告等方式申請信用修復。這體現了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市場主體自我糾錯,重塑信用。
《規定》還強調了信用承諾制度的應用。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市場主體在申請行政許可時,可自愿作出信用承諾,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監管部門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違背承諾的主體依法予以處理,并將其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規定》的實施,對互聯網文化行業產生了深遠影響。一方面,它提升了行業的合規意識,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另一方面,它增強了消費者信心,通過信用評價幫助用戶識別可靠的服務提供者。這也推動了行業從粗放式增長向高質量發展轉型,促進了優質內容的創作與傳播。
隨著《規定》的深入執行,文化和旅游部門將進一步完善信用監管的配套措施,如細化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優化信用評價模型、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等。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參與者應主動適應監管要求,將信用建設融入日常運營,共同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推動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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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3 04: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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